解析:
原则上并无需如此,然而,当涉及到股权的转让事务时,如果原股东对于自身尚未履行完全的出资责任之事向股权接受者明确指出过,且即便如此,股权接受方依然决定购买此项股权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作为接受方的股权持有人,应该要遵守并承担起公司章程中所列明的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