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标示中文标签的产品销售行为,法律将实施如下处罚措施:
首先,需立即令其予以整改;
其次,如情节严重者,则应勒令停产、暂停销售,并对该生产、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禁产品价值金额处以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罚款;
再者,若存在违法收益,亦当进行没收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倘若销售的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具备中文标签及说明书;
同时,依据相关法规,产品依法应当附带说明书的,还需要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说明书。如遇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缺乏相应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抑或是未能满足标签、说明书规定要求的情况,均无法获得批准进入市场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