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实施解除劳动合约行为给劳动者所带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用人单位以一次性方式支付完毕;如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延劳动者工资款项,甚至是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所获之相应工资报酬的情形,除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
若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仅需要补足差距,还要额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依照其在本公司所积累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在就职期间不足一年,则可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相应经济补偿金。
针对劳动者因患病或是非因工伤而无法承担原有工作职责,无法接受用人单位重新安排之工作岗位而被迫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给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还需另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患病程度较严重者和患有重大疾病及绝症的劳动者还应视病情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上重病的增幅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有绝症的增幅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