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合伙企业陷入负债无偿还能力境地之时,每个合伙人须要负起无限责任来对这个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假如某个合伙人向合资企业伸出援手进行了贷款,或者存在着尚未从个人资产中支取的工资以及奖金收入的话,那么这些账款应该首先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进行抵扣。然而,如果已经没有任何个人资产可供抵消债务的话,这个损失将被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个合伙人本身也处于破产状态的话,将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清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那一部分的债权、未及时支取的工资或者奖金后,才能再去用来偿还他们自身的个人债务,而不能直接用来抵销合伙人在公司资本帐户上的借款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