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仅提供三种社会福利保险的缴纳服务,大概率是基于企业运营规模相对有限的实际情况,以便于有效地减轻经营压力;
其次,由于贵司经营性质可能被归类于特定类别,例如独立工商个体户,其所需履行的义务仅涉及到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两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可能性是贵司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采用了不合规或不当的操作方法,例如夸大工资申报收入,或是少报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等。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雇员应承担起法定责任,即为其雇员投保“五险一金”,此中涵盖了基本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项社保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雇员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款项。
然而,假如贵司仅为雇员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失业保险的缴纳服务,却未包含工伤与生育保险,那么这样的行为或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