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则可考虑免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首先,行为者所实施之违规行为并不严重,并且能够及时停止纠正,因此未产生任何损害性后果;
其次,行为者这是第一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相对较轻,同时也能够立即加以修正;
最后,若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在整个事件中并无主观过失。尽管现阶段允许出现以上几种情况来豁免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必须仍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训诫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