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法所庇护的作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作品;以口头描述的方式呈现的民间艺术作品;以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以及杂技艺术等多种形式展现的艺术作品;美术与建筑类的手绘作品与实物作品;各类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通过仿照拍摄电影的独特手法创造出的其他相似类型的作品如电视节目、动画片等等;以整套的工程设计蓝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还有模型作品等各种形式来表现的图形、模型类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所指定的特殊类别作品,例如科技论文、教学大纲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