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请求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和鉴定事项,通常是自车辆修缮工程完工之后开始运作的,其评估结果将依据车辆修复状况予以确定。一旦涉及到车辆贬值损失方面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在正式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切勿独自引领相关中介机构进入贬值损失评估领域。原因在于,对单方面委托评估所产生的报告结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往往难以认可并极有可能向法官提出重新委托评估的申诉需求。因此,我们主张在正式提交诉讼至法院后,应由法院委派鉴定机构展开贬值损失评估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