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广大参保者而言,若需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其因看病就医产生的各项医疗支出,通常需满足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首先,参保者必须赴基本医疗保障的特约医疗机构就诊并购买药物,或者持有特约医院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至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特定零售药店进行药品采购。
其次,参保者在就诊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完全遵守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范范畴及给付标准,方能接受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合理支付。
最后,参保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之中,超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且不超过最高支付额度的费用部分,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依据预先设定的比例予以统一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