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双方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之际,任何一方均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若诉讼当事人在未与法庭明确表示该争议已经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予以拒绝立案审理。反之,若当事人未明示其存在仲裁条款,但经法院审判程序立案后,倘若被告未能在开庭前提出仲裁术语的有效表述,法院将会继续进行审理工作;若被告成功提交仲裁条款,并且除仲裁协议无效外,法院通常将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原告须根据仲裁条款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