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您的情况中,您已经将所有证件都拿了,但是县和市法院都不受理您的离婚案件。这可能是因为法院需要更多的信息来确定管辖权,或者可能是因为您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明您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确认您是否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您妻子失联情况的证据。
如果您认为法院需要更多的信息,您可以向法院询问具体需要哪些补充材料。
如果您认为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您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您的案件,并说明您的理由。
如果您对法院的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