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高价值商品、购置汽车、选择商业保险等行为均属于消费范畴。享有低保福利的家庭主要涵盖以下四类人群:
1、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丧失劳动力,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乡居民;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结束依旧未能重新找到工作机会,全家每月平均收入未达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或者村民;
3、在职员工实际领取的薪酬和最低标准工资乃至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经计算后,全家每月平均收入仍然未能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或者村民;
4、其余家庭成员每月平均收入迟迟未能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或者村民(不包含五保户)。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