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子女正在接受大学更高级别学历教育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其父母并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去承担。鉴于中国独特的社会背景以及公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大部分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子女实际上难以在经济上实现自我保障,这也就导致了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然依赖于家庭给予支持和帮助。
然而,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做法是父母出于同情心和爱心自愿为孩子支付这些费用,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父母所履行的仅仅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考虑到这种义务并非由法律明确规范,子女甚至可以向其父母亲当面提出要求;
至于父母是否愿意承担这份责任,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