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伙企业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当事人在设立了合伙企业之后,并不需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交纳工作,而是仅需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合伙人皆负有纳税义务,通常来说,应按照合伙企业所做的收益分配计划来分配个别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无此类分配计划的明文规定,则应该采用平均方式对来自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进行分配,进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相较于普通商事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遵循的税收征管制度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根据汇编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实际上由各个合伙人本人构成。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属于自然人,他们则需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反之,倘若所涉及的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具备注册资格的实体组织,那么这些人便须依法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针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类型的收入,其缴纳义务应依据“先分割后征税”这一原则予以处理。
第三,对于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所得不得被用于抵扣由合伙企业产生的损失。按照以下操作顺序,我们可以确定每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伙伴们通过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的比例为准;倘若未能就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则需通过协商来厘定一种可行方案。
(2)在缺乏明确规定或根本无法安排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为基础,且必须遵照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加以确定;
(3)假如经过共同努力仍然无法商议出具体的分享比例,那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实际出资人数,并按每个合伙人的平摊份额来计算。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计划都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即不能将全部利润全部分配给某一部分的合伙人。此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是法人和其他具备资质的实体组织,那么他们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便不能接受通过抵消合伙企业未来所得之可能所带来的盈利下降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