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为允许员工主动辞去原有的工作岗位并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全新的劳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公司须在向员工发出的录用函件中明文规定,唯有在员工已从原有的雇佣单位正式离职之后,此份录用函件方可生效从而被激活,如此便可确保原雇主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为了吸引到优秀的人才,第三方公司有可能会自行抬高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以期获得他们的积极响应和预留名额。
其次,若双方均有意愿协商终结当前的劳务合同并达成一致,企业可以通过签署相关协议的方式来规定由第三方公司承担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赔偿费用,以此实现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