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环境中,如果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实施性骚扰,无论是否涉及到了身体上的接触,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劳动者所享受的人身权、个人也同样视为对员工身心健康和精神层面的侵犯,违反了他们基于人权和他们享有要求对方停止侵犯个人权益、消除不良影响的法律权力。若因上述行为导致损失,他们还有权提出相应赔偿请求,具体涉猎到的损害包括内心受到的创伤和实际经济财产损失等两方面。
然而,在申请精神补偿方面,需满足特定条件方能得到法律支持——即受害女性员工的精神损害程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遭受长时间、毫无道德底线的性骚扰,或者公开场合受到恶性性别歧视行为,这些情况都会引发严重的心理伤害,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采取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自我保护。
最后,若工作场所存在的性骚扰行为属猥亵类行径,侵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据该法规对加害者进行行政制裁,情节更为严重者,如符合猥亵妇女儿童罪的判定标准,被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司法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