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合同形式订立的仲裁条款中,我们通常会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等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倘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由双方自行解决的话,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凭借该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那自然地,这类案件将得以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同样,若法院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显然已经知晓并同意遵守仲裁条款的存在,却在开庭前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就被理解为其自动放弃执行该仲裁条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