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通常发生于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是指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以及第三方在法官的引导之下,针对彼此所提供的各类证据,就其真实可靠性、合规合法性及其与案件争议点的关联程度、证明力度进行陈述、辩驳与辩论。在正式庭审过程中,质证流程需参照下列规范执行:
首先由起诉方展示其提供之证据,
接着由答辩方及第三方对此进行质询辩论;随后由被告方向原告方展示其证据,再由原告方与第三方在此基础上展开质询辩论;
最后轮到第三方向原被告双方公布其证据,
再次引发原被告双方的质询辩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实质性的证据必须当众出具,并且必须经过各方当事人亲身参与的证据质证环节。对于牵涉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采取高度保密措施,倘若这类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展示,也不得在公众开庭时向外界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