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刑事案件之实施程序修改,简言之即在刑事判决及裁定施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情境而有必要对罪犯此前已然确立的刑罚档次或刑罚贯彻手段予以变更。
此类变更程序亦属于执行程序之中不可或缺之部分。
其变动涵盖了针对罪犯既定刑罚档次的修改以及针对刑罚贯彻手段的调整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