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辆持续超过四个小时且未进行适当的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长不足二十分钟,对于驾驭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车辆而言,将被认定存在疲劳驾驶行为。
对此类违规驾驶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罚款金额为每起案件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而在更严谨的情况下,若相关驾驶员连续驾驶此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四个小时且未进行有效的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长尚不满足二十分钟的标准,将面临被扣取驾驶证分数总计数值达到十二分之多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