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过程中,行政行为通常不会被终止或暂停实施,然而,当出现下述几种情形时,行政行为将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
首先,被申请方认为有必要叫停此项行政行为;其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也觉得应该暂停该行政行为以便进行深入审查;再次,若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认可,此时也可能需要暂缓执行该行政行为;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存在某种特殊情形时,亦可援引法律条文来暂停执行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