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医疗费用;
(二)工作损失补偿费;
(三)住院伙食津贴;
(四)陪护人员工资等相关开支;
(五)身体残障人士生活费;
(六)辅助器材购置修复费用;
(七)丧失亲人后的丧葬事宜费;
(八)受抚养者生活费用开销;
(九)交通运输费用支出;
(十)长途旅行住宿费用;
(十一)精神抚恤安慰资金;
(十二)参与医患纠纷处置的伤者亲属所需的交通出行、劳动付出和住宿安排等费用,均须按照本法案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来计算,每次结算的费用(含上述全部费用总和)不得超出两名人员所应承担的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