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预付款,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接收者为了显示自身对于合同履行的坚定决心,或者愿意为对方履行合同付出一定财富的举动作出表示,在对方还未开始履行合同前就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那部分价格款项或者劳务报酬。在实际情况中,预付款呈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属于预付款的一个个不同的名称。
(1)这样一来,预付款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率先支付一定量的资金以表达自己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易的真诚意愿,或者以此金额来构成履行合同时所需资金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预付款实际上代表着根据合同应该得到支付的全部款项中的一小部分,相比之下,定金则不是这个样子的。
(2)定金的支付方式可以发生在主合同已经正式制定(通常也就是合同承诺阶段)的时刻,也可能发生在合同制定完毕之后的任何时候。
然而,预付款却通常需要等到合同正式谈判结束之后才能够提出相应的支付要求。
(3)定金的基本功能是担保主合同的有效执行,在买卖合同签立之前,定金往往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种约束,迫使他们务必按时签订完整的正式合同;但是,在合同生效并得以履行之后,定金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双方当事人深入到合同的实质性履行环节。不过,预付款所扮演的角色在这种情况就显得截然不同了,若当合同发生法律上无效或者出现违约行为时,只需退还同样数额的预付款即可,它并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如果在支付过程中,款项的具体含义不够明晰或者依法无法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规定的话,应被考虑判定为预付款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