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强制执行申请书。
该文件须由申请执行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2.能够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已然生效的声明性文件正本。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若属于自然人,则需要向法院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实。
4.鉴于申请人无法亲自前往法院办理执行事宜,如果需要委托代理人代办,则须递交授权委托公证书对此进行证明认证。
5.行使司法权力的理据实例,即宣告申请执行事项结果已获生效的法官或书记员的联名签字证明。
6.被执行人位于法院掌控范围内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清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