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订单下达但却未能提供产品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商品交易的合同中所定义的卖家未能依约履行其供应和发货义务,这无疑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商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在价值相对较小的交易合同里,所约定的违约金可能相对较低。
然而,我国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载明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条例,其中特别提到,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索取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利息在内),此外,更进一步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三倍价款的责任同样具有强制力,且最低数额为人民币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