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运营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倘若因管理失策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负债额度超出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以至无法履行到期应偿还借款,这时就会酿成资不抵债这一棘手的财务困境。
有关破产事项的申请权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清算责任人三者之间。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