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员工得以获得工伤赔偿待遇,这其中主要涵盖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针对五级和六级残疾程度的职工,享有每月固定发放的伤残津贴;而在劳动合同结束或被解除时,他们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属于工伤赔偿范畴之内。
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我们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制定的规则来执行,即根据受雇者的伤残级别,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此标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的个人工资为27个月,二级伤残的个人工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个人工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个人工资为21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