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到拘留九日之行为,那么该案件通常具备如下几种情形中的某一项或多项:
首先,便是出于对潜在罪行的预防与阻止,或者在犯罪发生之际立即察觉并将嫌疑人逮捕;
其次是嫌疑人被受害者或者目击者当场指认为犯罪者;
再者,在嫌疑人家中或身边搜查出与犯罪相关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另外,当犯罪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通过自杀或逃跑来逃避责任,亦或是在逃脱追捕的过程中再次犯下其他罪行;
最后,如果嫌疑人为毁灭、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为自己开脱罪责等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对于那些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嫌疑人,警方会因为无法确定其身份而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