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且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二十年。
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自到期日经过三年之后,该债权便失去了司法保护的权利;反之,若借款合同对还款日期未作规定,即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那么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催讨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同样经过三年以后,债权人将丧失此项司法保护之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并非绝对意味着法院无法予以立案裁决,但无疑司法保护的权益将大打折扣,亦即丧失胜诉权。
试想,若双方当事人均有意无意地超出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发现并无任何因诉讼期间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引起司法保护期限延长的情形出现,那么法院会判令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但若是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这就相当于对方自动放弃了此项权益,因此,法院并不会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反而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审理和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