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日常雇佣关系中,若在雇佣协议中所标注的款项中并无对此类人为费用的明确规定,则普遍地应由雇主肩负此项职责(例如老人的家人或管理者)。
这主要是因保姆在履行其职责期间所产生的这类额外费用,同时也因为这类费用往往被视为与工作相关的必要开支。
然而,当雇佣协议中已明确指出这些下属的费用应由保姆自行承担时,那保姆便需要自行付出这笔费用。
值得强调的是,上述阐述仅限于常见的雇佣关系范畴。
实际上,还要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相互间的具体协定等等多重因素。
此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涵盖了个体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问题,但却未能直接涉及到您所提出的这一需求。
因此,在此针对该问题给出答案时,我们主要基于的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原则和合同约定。
综合以上观点,照料老人的保姆伴随老人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最终仍要依据雇佣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决定。
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详细讨论来寻求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