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项需缴纳税额乃是根据税务机关严格规定,本公司须向国家做出的纳税义务之总和。
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将我们取得的全部入息收入与法定的扣除款项、特别项目的暂扣及由企业肩负的五险一金等必要费用予以抵消的最终结果。
值得强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同于我们所需缴交的税费总额。
实际上,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推算:
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找到对应的所得税税率,然后再用其乘以前期已预先支付给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额。
如此便可得出确切的应缴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