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适用范围,撤销权拥有较广的适用范围,它不仅可以应用于缺乏完全效力要件的合同领域,还能够适用于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各类民事行为的情境之中;
然而,解除权仅能适用于已经有效确立的合同需提前终结的特殊情形。
关于发生原因,撤销权的产生是由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而关于解除权的产生,既包括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也涵盖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宜。
至于发生的效力,撤销权均具有追溯效力,所有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相较之下,解除权往往不具备追溯性,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特定约定,抑或法律特设规定以及违约解除非持续性合同时,此时才可能产生追溯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