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校学生受伤害的情况,如果校方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话,那么就必须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教育机构责任”,主要是指在幼儿或未成年人在诸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各种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由于教育机构疏忽或未能认真履行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引起他人同样的损害时,教育机构对于相应赔偿责任应当进行承担的法律规定。
然而,当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并不应对此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而只能对由于自身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带来的伤害负责,并负有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