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归类于同种或相似产品类别。
这一步骤的基本依据是针对产品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性进行研判,并结合用户群体的接受度进行考量。
此外,我们还需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中关于相关商品分类的明细表进行综合评估。
若发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方面或使用性存在非常显著的相同点,那么我们可以推断出此两类产品属于同种或近似商品种类。
反之,若发现两者在功能或使用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则可以明确判定该两类产品并未处于相同或相似的类别,进而可作出不涉及专利侵权行为的结论。
其次,需要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分析。
在此过程中,应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对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重点构造细节的审视,并根据外观的总体特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