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所有的财产控制措施得以实施之后,我们有必要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关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有效期时限,并且请申请执行人务必在上述时限结束之前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我们延续这些查封、扣押及冻结等操作。
在此过程中,财产的查找与控制将会持续进行。
若在这段时间里,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债务,我们便需要在随后的七天之内解除对这部分财产所实施的强制性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第二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