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机关有权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作为原告发起的,涉及针对行政拘留、暂时扣留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书及执照、勒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一系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对此类不服的案件给予审理判决;
其次是对于那些可能阻碍人权或侵犯财产权益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如果认为不服的话也可提出诉讼进行审理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