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股权直接被转让给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必然会被视为利空的消息面。
反之,如果这些股权被转移到了其他机构甚至投资人手上,那么这无疑便构成了利多因素,因为这类资产仍然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持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其手中股份的行为时,这种现象通常会对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股价的下滑趋势。
由此可见,此类信息无疑也具备较强的利空效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