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由于律师自身的不当行为引发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中止委托关系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需参考律师过错程度对其已收取或者预先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进行相应的全额亦或是部分退还处理。
但若未经律师方面的错误所致,委托人寻求解约关系,或者是因为委托人自身的疏忽造成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重大挫折,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签订的基础上寻求终止协议,并不会如数退还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若是还没有预先收取费用,或者预先收取费用的额度不足以涵盖律师实际工作付出的劳动量,律所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磋商,做出合理、恰当的收费处理方式。
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则需要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