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订金及定金的差异体现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它们所基于的基本法律关系互为不同,即定金合同通常作为从合同存在,而订金约定则往往作为主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次,两者在功能上也有所区别,定金具债权担保之特性,然而订金却并不具备该项特质;
最后,两者发挥的作用亦各异,一旦定金得以支付,便立刻启动遏制违约行为并对守约方予以适当补偿的效果,但对于已支付的订金来说,这一效用未能显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