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之中,若经鉴定确认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法院应对此情形作出必要处理,终止对当前案件的继续审判工作,并依法驳回诉讼申请。
同时,需将所有涉及到犯罪的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依照法律规定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查裁定。
原告为与本次案件有直接关联且具备明显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
此处所谓“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指作为民事冲突一方当事人,其所主张的利益和义务直接影响到该个体、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