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女方想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和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女方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女方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例如长期分居、家庭暴力、重婚、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等情况。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离婚;如果调解无效,女方可以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求离婚。
此外,如果男方被宣告失踪,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女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建议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