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域范围内,并无住所的受送达人遇到需要接收司法文书的情况,如果该个人所属国家与我国订立了司法互助协议,那么便可按照这一协定规定的办法来实现文书递送;倘若该接受法律文件之公民所处的国家乃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签署方,也可按照这个公约设定的程序进行文书传递。
若是按照对待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已经缔结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所明确规定的运作方式进行文书传递,则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靠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