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明确要求,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有效存续阶段之时,因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问题,双方均负有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义务。
在离婚过程中,若想先利用共有财产做出必要的偿还,剩余无法完成的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且未获得圆满结果,则该问题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进行裁决与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