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环境下,商务仲裁亦可能面临撤销的命运。
商事仲裁裁决有以下几种情况可导致其被撤销:
若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所涉及的议题超越了仲裁协议的授权范围,或是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权进行此项仲裁;若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若裁决依据的证据为虚假陈述;又或者,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了足以改变公平裁决结果的关键性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了索贿受贿、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或作出明显违法的裁决等不当行为。
当人民法院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核实之后,如发现裁决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或者认为该裁决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便应依法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裁决确实存在上述任一情形,且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那么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了撤销裁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
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