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佩戴脚镣者所涉及到的罪名,目前还无法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一般来说,这些人员往往属于重刑罪犯。
对于被戴上手铐和脚镣的罪犯,其身份通常为死刑犯。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死刑犯,否则在执行刑期过程中,此类罪犯的手铐和脚镣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允许超过15天。
若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则必须经过相关主管公安机关以及处长的批准。
当遇到那些可能会试图逃跑、实施暴力行为、自杀、自残或存在其他潜在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时,可以考虑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具有约束性质的警用器械来加以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