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我们通常以患者的病历记载为主要根据;但若无法获得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亦可成为辅助的评定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伤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侵害程度,具体来说即是对其身体各部位组织结构的破坏情况、功能障碍以及可能带来的心理、精神方面的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与衡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