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三包”政策的期限内,如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符合换货的相关条款与条件,而销售商却无可供更换的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且消费者不愿意选择其它型号或规格产品进行替换时,其有权向销售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得到相应的处理与解决方案。
若销售商确实拥有可供消费者替换的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消费者依然坚持退换的请求,此时销售商亦应当同时需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例,为已经经过使用的商品收取适当的折旧费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