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出席公证程序这一问题,答案并非绝对。
在法律规定下,当事人有权授权他人代为参与公证部门的各类事务处理。
然而,对于具有特殊敏感性的各项任务,例如各类涉及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关系等以及涉及自然人生存情况变化,如委托,声明,保证等相关的公证业务,都需要当事人直接参与办理,不得委派他人代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