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投毒毒害犬只的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若投毒者的动机仅限于毒杀目标犬只,且该犬种的市场价位未超出人民币五千元限度的情况下,那么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会视为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倘若目标犬种的市场价位明显超过了五千元的标准,那就很有可能会引发故意毁损财物罪的指控。
在另一方面,如果投毒者的初衷并非单纯地毒杀犬只,并且该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例如,当有毒物质或犬只尸体流入饮水源、江河湖泊以及食品领域时,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大规模人群中毒甚至死亡事件发生,此时投毒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投毒罪。
此外,若投毒者的最终意图是通过毒杀犬只获取其肉品供特定对象享用并以之致死对方,那么此举极有可能还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