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构在接收到公民或者法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免费向其提供所需数据。
然而,如果存在申请人频繁或者大量地提出此类申请现象,则行政机构在明确证据,并经过审批后,可适当收取信息处理的相关费用。
关于行政机构如何制订此种收费模式,主要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部门共同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